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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房产新政群众购房有红利

    2015-06-05 09:26:05    乐山日报    在线浏览次数(

  本报讯(记者  方方)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引导住房合理消费,6月3日,我市出台《关于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型住房需求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自2015年5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半年。《意见》的出台,给购房群众带来了不少政策红利。
 
  普通商品住房贷款成本降低
 
  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首付款比例按40%执行。鼓励银行金融机构按基准利率(含)以下向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家庭提供贷款。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作用
 
  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夫妻其中一方具有乐山市户籍证明的,在乐山市购买自住房,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缴存职工家庭允许每半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调减住房交易税率
 
  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按1%税率征收契税。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含)以上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含)以上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中低收入家庭、非城镇户口人员等购房有优惠
 
  我市收入较低的城镇居民,其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4平方米(含),在乐山主城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按新购普通商品住房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的补贴。
 
  我市非城镇户口人员,在乐山主城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按新购普通商品住房建筑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的补贴。
 
  乐山主城区范围内的危旧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户,在乐山主城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按新购普通商品住房(1套)给予2万元补贴。
 
  《意见》同时还规定,对已经出让的土地,可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利用,用于国家支持的旅游、康养、文体产业等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促进其他产业投资。
(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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