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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内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解读

    2014-10-13 14:04:16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在线浏览次数(

  为加强省内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和《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关于印发〈四川省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预〔2014〕62号)等文件精神,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四川省省内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发布公告。现将《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关于印发〈四川省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预〔2014〕62号)中关于省内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解决省内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总、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加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如何把握《管理办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三十三条,分为总则、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日常管理、附则等五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五条)。主要包括立法依据、适用范围、总体管理办法等规定。
  第二章: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共八条)。主要包括税款分配基本原则,预缴申报和汇缴申报的内容,纳税人应报送的资料和纳税人未按规定报送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的处理等。
  第三章: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共八条)。概括了总机构、分支机构计算分摊税款的全过程,包括总机构计算公式、分支机构计算公式、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计算公式、分支机构“三因素”定义、总分机构不同税率情况下的计算和计算错误的处理,并对特定分支机构和地区间对分摊税款的争议处理做出规定。
  第四章:日常管理(共十条)。主要包括税务登记信息沟通、挂靠机构处理、资产损失管理、税收优惠管理、税务检查(税款计算、分配、信息沟通)、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划分、征收方式鉴定等。
  第五章:附则(共两条)。包括授权条款、施行时间和废除文件。
  三、哪些企业适用《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居民企业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立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境外分支机构除外)均在四川省境内,且跨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省内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以下简称跨市县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根据《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凡是属于跨市县汇总纳税企业的,其总机构和所有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及三级分支机构,不论设立在四川省境内何处,均参与企业所得税分配,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哪些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哪些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机构。
  《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及三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二级、三级分支机构,是指跨市县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这是对二级、三级分支机构法律形式和运营特点的一般概括。
  《管理办法》同时明确了一种视同二级分支机构的情形,属于二级分支机构特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非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二级、三级分支机构),且该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该部门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该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该部门不得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不得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机构。
  《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了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具体包括:(1)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2)上年度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3)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4)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5)跨市县汇总纳税企业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6)四级及四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明确了两种例外情形,即不视同新设分支机构的情形,主要考虑这些机构之前已经存在并已就地分摊缴纳税款,重组之后继续作为二级、三级分支机构管理的,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不应作为新设分支机构,应该按规定继续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税款。具体包括两种情形:(1)跨市县汇总纳税企业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三级分支机构,并作为本企业二级、三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该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2)跨市县汇总纳税企业内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和二级、三级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三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季度预缴和汇算清缴时企业所得税如何分摊缴纳?
  《管理办法》第六条是关于所得税分摊缴纳原则的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是关于所得税分摊税款的具体计算。在季度预缴和汇算清缴时,企业应纳所得税税款的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总机构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另外50%由总机构按照参与分配的各个二级、三级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因素计算的分摊比例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
  六、分支机构计算分摊税款的三个因素如何确定?计算分摊税款的比例是否调整?
  (一)“三因素”的确定。
  《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总机构应按照细化分摊后的上年度各个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细化分摊的方法是将各个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数据细化分摊到二级分支机构本身及三级分支机构。二级分支机构本身按照剔除三级分支机构三因素后剩余的三因素数据计算分摊比例。
  第十八条细化了“三因素”的具体取值时间和具体内涵,即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是指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分支机构上年度全年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数据和上年度12月31日的资产总额数据。明确了“三因素”是会计核算数据,而不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概念,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这样可以提高“三因素”的确定性,减少总、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之间的分歧。
  (二)分摊税款比例的调整。
  第十六条规定,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管理办法》规定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一般不作调整,即在当年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时均采用同一分摊比例。针对上市公司等在首次预缴分摊时采用的“三因素”与其后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三因素”数据存在差异的情况,第十八条进一步说明,一个纳税年度内,总机构首次计算分摊税款时采用的分支机构“三因素”数据,与此后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的数据不一致的,不作调整,保证了年度内分摊比例的一致性。
  同时,第十六条也针对个别情况规定了例外情形,即出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项(当年撤销分支机构不再参与分摊)和第十七条第二、三款(企业因重组、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原因形成新分支机构不视同新设分支机构,参与分摊)情形,应重新计算分摊比例。考虑到这是例外情形,并不会对分配比例的一致性造成冲击。
  七、查补所得税税款如何计算?如何在总、分机构之间进行分摊?
  《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明确:查补税款的计算应按照法人所得税制的要求进行,即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实施的税务检查,查补税款的50%按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计算的比例分摊给各分支机构缴纳;另外50%分摊给总机构缴纳。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实施的税务检查,查补税款的50%分摊给总机构缴纳;另外50%分摊给该二级分支机构缴纳,没参与检查的其他二级分支机构不参与该查补税款的分配。
  八、税收优惠如何办理?
  《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明确: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统一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各分支机构不需要单独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事项。同时,为便于管理,又规定所得税优惠事项审批(备案)后,总机构应通知各二级分支机构,并由各二级分支机构书面告知其主管税务机关。
  九、资产损失如何申报?
  从兼顾所得税管理和减轻纳税人负担考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明确:总机构及二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不向三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而是并入二级分支机构,由二级分支机构统一申报;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十、税务检查如何实施?
  为避免多头检查,减轻纳税人负担,《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自行实施税务检查。因此,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除配合上级机关实施检查外,不得自行实施税务检查。
  十一、挂靠分支机构如何处理?
  为加强对挂靠分支机构的管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未按规定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未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经其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后仍未提供上述资料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二、纳税人分支机构较多,如何申报纳税?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特别作出纳税人在同一县(市、区)设立多个分支机构的,可以指定其中一个分支机构就同一县(市、区)的多个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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