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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4-09-16 10:45:35    乐山市人民政府    在线浏览次数(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峨眉山景区、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乐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7月14日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山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4日
 
  
乐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建设管理和跟踪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乐山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乐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跟踪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按照规定程序,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建设实施阶段和竣工交付阶段进行全过程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总投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下列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纳入跟踪审计监督范围: 
 
  (一)市政府批准列入市审计局年度跟踪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市审计局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编制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计划,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审计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政府投资项目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跟踪审计坚持独立、客观、公正、以审促建、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市审计局履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监督职责所需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八条 市审计局是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监督的实施主体。对项目建设管理和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 发改、财政、住建、交通、水务、国土和监察等市级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配合做好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工作。 
 
  第十条 市审计局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质量控制制度,防范审计风险。 
 
  第十一条 市审计局实施跟踪审计时,应确定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依据相关法规对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调查。 
 
  第十二条 市审计局应建立跟踪审计项目台账,会同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 
 
  第十三条 发改、住建、交通、水务等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项目概算、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建设管理实施方案、建设内容后,应于10日内抄送市审计局。 
 
  纳入跟踪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市财政局对其相关费用实行财政评审的,应当在评审工作结束时,将评审结果同时抄送市审计局。经竣工决算审计后,市财政局方可批复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进一步建立健全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的案件线索移送协查和信息共享的协调沟通机制,发挥监督合力。 
 
  第十五条 各部门(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核),不能替代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跟踪审计的介入,不减少项目建设相关部门(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负的责任和应履行的义务。 
 
第三章 跟踪审计内容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前期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征地拆迁及开工报告等审批文件是否合法、合理、齐全。 
 
  (二)建设规划许可、建设用地批准及施工许可、环保、消防及水土保持批准、项目设计及设计图审核等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三)在工程招标公告发布前,对招标文件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与招标人沟通,并按程序进行修正。 
 
  (四)抽查各参建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行业资质证书、有关技术人员证书及收费许可证等资料是否真实、合法,所计取的代建、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费用是否合规。 
 
  (五)与项目建设相关单位是否依法签定合同。审查签订的施工合同条款是否合法、合规、完整、公平,是否与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承诺一致,工程价款结算原则是否与现行国家或省级以及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相符等;勘察、设计、监理等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的计费标准是否控制在现行标准以内。 
 
  (六)项目资金的来源和到位情况,后续建设资金是否落实,项目资本金是否到位。 
 
  (七)专项资金是否按照要求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八)各种规费是否按规定及时缴纳,减、免、缓缴的手续是否完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九)征地、拆迁补偿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有无擅自扩大拆迁范围、提高标准或降低标准,损害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利益。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实施阶段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各项内控制度及制度的执行情况,如工程签证、验收制度;材料、设备采购、验收、领用制度;经费拨付、费用支出报销制度等。 
 
  (二)项目建设相关单位是否认真履行合同条款,有无违法分包、转包工程;如有变更、增补、转让或终止,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 
 
  (三)根据需要参加施工现场原始地貌数据复测、工程例会和工程设计变更评审会;检查施工现场原始地貌数据和各项现场签证是否及时、完整、真实;监督重点隐蔽工程施工及其验收、重大设计变更及其程序是否合规,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齐全。 
 
  (四)建设资金是否与投资进度相衔接,有无大量资金闲置或因资金不到位而造成停工待料等损失浪费现象;建设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有无被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行为;对往来资金数额较大且长时间不结转的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项要查明原因,防止出现超付工程款现象。 
 
  (五)大宗设备、材料采购审查。主要检查所采购的设备、材料是否符合已报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建设计划,是否按规定招标或政府采购;检查购销合同中涉及设备和材料的规格、品种、质量、数量、单价等条款规定是否齐全,是否与招标和政府采购的要求一致;检查施工现场材料、设备是否与合同要求一致。 
 
  (六)审查建设单位管理费及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等费用是否按规定计取和按进度支付。 
 
  (七)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步实施情况。 
 
  (八)关注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是否履职到位,检查交工验收和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质量验收情况。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决算阶段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 
 
  根据各阶段的审计意见和其他建设资料,审核被审计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及其他竣工文件资料,审查建设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项目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竣工财务决算报表、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项目基建收入、结余资金情况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跟踪审计程序 
 
  第二十条 市审计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和临时交办任务,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跟踪审计工作由市审计局负责组织,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或具有法定资格和良好信誉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跟踪审计。 
 
  第二十二条 市审计局对跟踪审计项目制发跟踪审计通知书,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送达被审计单位;遇有特殊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市审计局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前,市审计局派出审计组,审计组应根据项目规模、特点和调查了解的情况确定审计重点,编制跟踪审计实施方案。建立内控制度,确保跟踪审计项目质量,防范审计风险。 
 
  第二十四条 审计人员在取证过程中应利用先进的技术装备,对项目原始地貌、隐蔽工程及其他重要环节等进行现场取证,获取相关数据,为竣工结算提供可靠依据。 
 
  第二十五条 市审计局在跟踪审计过程中,根据建设项目进度、审计事项进展和跟踪发现的问题,分阶段、分事项提出审计意见、建议及审计结论性文件,跨年度的跟踪审计项目应提出年度跟踪审计报告。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展竣工决算审计,出具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应在跟踪审计建议书、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审计局书面回复整改情况。市审计局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章 审计责任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在接受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市审计局开展审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被审计单位应当根据市审计局的要求及时提供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三)被审计单位发布招标公告前,应在招标公告形成初稿、尚未公布前送市审计局审计。 
 
  (四)被审计单位签订相关合同时,应在合同形成初稿、尚未签字生效前送市审计局审计。 
 
  (五)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及相关法律文书中列明“以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审计结论作出前,建设单位(发包人)预留10 %以上的工程款,审计结束后才能全额结付工程款”和“因勘察、设计单位原因造成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勘察、设计单位应该承担工程价款的增加额”等内容。 
 
  (六)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有严重影响工程造价等事项,被审计单位应当在组织召开相关部门协商会议7个工作日之前,以书面形式说明需要变更的工程内容、施工方案、原设计情况、变更的原因、专家论证结论,业主、设计、监理、施工各方的意见,对工程总造价的影响及初步结论等材料送市审计局。 
 
  (七)被审计单位应当在重大隐蔽工程实施隐蔽前2日,通知市审计局现场查勘取证。 
 
  (八)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月初5日内,将上月工程进度情况、工程变更情况和本月工作计划安排等情况报送市审计局。 
 
  (九)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市审计局报送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资料。 
 
  (十)被审计单位应当将审计意见、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和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按照规定的时限书面报告市审计局。 
 
  (十一)与审计有关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 市审计局及其派出的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各项审计纪律和廉政纪律以及回避制度。 
 
  (二)做好审前调查工作,编制跟踪审计工作方案,按规定期限完成审计并保证审计质量。 
 
  (三)根据《审计准则》和《审计质量控制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完成“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工作记录”。 
 
  (四)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应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五)根据建设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分阶段、分事项提出审计意见、建议及审计结论性文件。 
 
  (六)审计人员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对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市审计局汇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有关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跟踪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可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第三十条 对审计发现的违反国家财务收支规定的,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审计机关作出审计决定;对违反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管理行为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当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涉嫌严重违纪或经济犯罪的,应当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有关部门收到市审计局案件移送文书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将调查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三十一条 市审计局出具的审计决定书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对市审计局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节轻微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外聘专业技术人员和社会中介机构违反审计相关规定,出现审计质量过错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审计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区)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需要进行跟踪审计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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